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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易建仓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农发行字[2001]9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6-14

施行日期:2001-06-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易建仓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易建仓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发行字[2000]122号)同时作废。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易建仓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简易建仓贷款管理,促进国有粮食购销政策的落实,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政策规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简易建仓贷款的管理坚持“项目管理、专款专用、落实贴息、按期归还”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简易建仓贷款的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是指在农业发展银行的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取得粮食收购贷款或粮食调销贷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

第四条 贷款用途。简易建仓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仓储设施购建。维修和平整地坪等简易储粮设施的合理资金需要,重点用于可以长期周转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包括仓库维修、新建仓储设施、购买烘干设备等。

第五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简易建仓贷款,除应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经营效益好,有按期偿还简易建仓贷款的能力;

二、新建仓储设施布局合理,规模适度;

三、原则上由省级财政全额贴息,贴息时间与借款人占用简易建仓贷款时间一致。借款人原有简易建仓贷款利息资金来源未落实的,要重新落实贴息。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及方式

第六条 贷款期限。简易建仓贷款的期限根据借款人综合还款能力即借款人每年固定资产折旧、经营利润、各项补贴、其他资金来源等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七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简易建仓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5个工作日,向开户行书面申请展期,并提出贷款展期期限和还款计划。开户行应及时审查,对财政部门继续予以贴息的,可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期限;对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借款人挤占挪用简易建仓贷款或贷款到期财政不再继续予以贴息的简易建仓贷款,不予展期,并按有关规定转入逾期贷款科目进行管理。

第八条 贷款利率。简易建仓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第九条 贷款方式。简易建仓贷款原则上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开户行认为贷款风险较大的,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贷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开户行申请简易建仓贷款应按要求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申请书》,并提供贷款项目有关批文、可行性报告及贷款贴息承诺、还本保证等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贷款调查。开户行受理企业的借款申请后,应及时指定信贷员作为贷款调查人,进行贷款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是否具备申请简易建仓贷款所要求的各项条件;

二、贷款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建设的条件是否具备,预期效益情况和按期还本能力;

三、财政部门承诺全程全额贴息的文件;

四、借款人领导素质、经营状况、经营管理能力、以往简易建仓贷款使用及贷款本息偿还情况;

五、贷款担保和抵押、质押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贷款调查人应提交贷款调查报告,并提出是否贷款、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以及贷款方式等意见。对意向性贷款支持的项目,通知企业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易建仓贷款呈报表》(以下简称《呈报表》附后)。

第十二条 贷款审查。开户行信贷部门负责人对贷款调查人的调查报告和《呈报表》进行初审,报县、市支行行长(经理)审定后,向地(市)分行写出简易建仓贷款申报报告,同时附《呈报表》、贷款调查报告。地(市)分行组织审查签具意见后上报省级分行。

第十三条 贷款审批。简易建仓贷款集中在省级分行审批。贷款审批必须具备:

一、借款企业的简易建仓贷款申请、贷款调查报告以及下级行逐级审查、签字、盖章后的《呈报表》等有关资料;

二、财政部门对全部建仓贷款承诺全程贴息的文件;

三、保证、抵押质押担保贷款担保措施落实情况及有关手续、文件等资料齐备;

四、贷款额度限定在上级行下达的简易建仓贷款计划之内。

第十四条 签订借款合同。开户行接到上级行审查批准发放简易建仓贷款的通知后,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借款合同文本,除执行合同文本规定的要素和条款外,还要重点明确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和收取方式。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和使用。简易建仓贷款可采取一次审批,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次发放的办法。简易建仓贷款的使用实行报账制。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发放的简易建仓贷款应存入借款人的基本存款账户,企业可先支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作工程建设的启动资金。以后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支出凭证定期向开户行报账,开户行信贷部门在对其实际支出凭证进行严格审查后,核准借款人按核实的支出凭证记载的金额从基本存款账户中支取资金,并通知财务会计部门。

第十六条 贷款检查。信贷部门在工程建设期要加强跟踪检查,核实企业实际支出是否符合简易建仓贷款规定的用途。对违规挤占挪用简易建仓贷款的要按规定处以加息、停止新贷款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信贷制裁。

第十七条 贷款收回。

一、贷款本金收回。开户行要按照借贷双方商定的还贷资金来源和还款计划,及时收回贷款本金。

二、贷款利息收回。简易建仓贷款利息原则上从财政补贴款中收回。财政贴息资金没有落实的,利息由企业负担,从销售收入中收回,也可以通过协商从财政拨补企业相关费用或其他资金来源中收回。

第五章 贷款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贷款计划管理。

一、简易建仓贷款计划的编制和申报。简易建仓贷款计划,由各开户行信贷、计划部门根据企业简易建仓贷款需求申请和当地粮食购销企业仓储设施建设总体规划,以及财政贴息落实情况等编制,逐级汇总上报至总行信贷、计划部门,作为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简易建仓贷款计划和下达简易建仓贷款计划的依据。

二、简易建仓贷款计划的下达。简易建仓贷款计划由总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建仓贷款计划,结合各省上报的建仓贷款需求计划、到逾期贷款收回、财政贴息落实等情况,综合平衡下达各省级分行。各省级分行计划、信贷部门应在上级行下达的计划内,随批准的贷款项目一并下达组织实施。简易建仓贷款计划省级分行不再层层切块分配指标,不得超额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 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贷款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贷款项目选择、评估、审查、决策和实施等各环节按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收回的简易建仓贷款规模应上交总行,总行在收回的规模内优先安排用于收回情况较好和需求量大的分行。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对贷款项目的跟踪监督,贷款项目竣工后,开户行要对贷款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进行总体评价,写出书面评价报告报上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易建仓贷款呈报表》(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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