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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分支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交银发[2001]4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6-15

施行日期:2001-07-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分、支行:

现将《交通银行分支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据此严格执行。

交通银行分支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分支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的运作,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分支行贷审会是本行授信业务审查机构。贷审会通过集体审议授信业务,向本行行长提供审查意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各管辖、直属分行及辖属分支行均应设立贷审会。

第四条 贷审会实行委员制,管辖分行、直属分行设委员7名或9名,辖属行设委员7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授信业务的副行长担任,其他委员由综合计划、授信管理、公司业务、风险资产管理、国际业务等部门负责人及熟悉国家金融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我行有关授信业务制度和管理办法、具有丰富信贷经验、办事公正的专家型人员担任。部门负责人未从事过银行信贷工作的可由本行符合条件的专家型人员替代。

贷审会委员人选由各行行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五条 贷审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授信管理部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贷审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查本行和辖属行上报的授信业务。

第七条 除以下四种情况可以不提交贷审会审议外,其余授信业务必须提交贷审会审议。

(一)在分行审批权限30%额度以内的A级客户的授信业务(首笔授信除外);

(二)有足额保证金、足额存单或国家债券质押的授信业务;

(三)符合我行有关业务管理规定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四)由总行确定的可接受备付信用证或保函的银行在其授信额度内开出足额备用信用证或保函作为担保的授信业务。

第八条 除授信业务外,须由贷审会负责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贷审会对授信业务的审查过程属本行商密,任何贷审会成员不得向外泄露,违者将追究责任。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上报贷审会审议的各类授信业务书面材料须充分、齐全,并至少提前一天送达贷审会委员审阅。

第十一条 贷审会设9位委员的,召开会议必须有7位以上(含7位)委员到会,贷审会设7位委员的,召开会议必须有6位以上(含6位)委员到会。

贷审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贷审会时,须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并获准。委员请假后,不得再由他人替代。

第十二条 贷审会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首先由经办部门公司业务人员介绍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初步意见,授信管理部门发表审查意见,然后委员对审议内容进行提问、讨论,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再付诸表决。

第十三条 贷审会认为审查依据不充分的,可要求经办部门补充材料,报授信管理部门审查后再议。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不得授意或引导其他委员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委员须按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相关法律法规、本行信贷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审查每一笔授信业务。为保证审查的公正性,委员不得随意与客户接触。

第十六条 为了使委员能够充分、自由、公正地发表意见,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记名投票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对象为授信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或者主任委员的总结性结论。表决时,委员必须明确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弃权者视为不同意。表决结果需当场公布。

第十七条 贷审会设9位委员的,被审议的项目须有7票以上(含7票)同意为通过。贷审会设7位委员的,被审议的项目须有6票以上(含6票)同意为通过。

第十八条 授信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贷审会记录,贷审会记录应当真实、客观地记录每位委员的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由所有出席的贷审会委员签字后存档。贷审会投票表决书也应存档保存。

第十九条 贷审会同意的授信业务,行长具有否决权。贷审会否定的授信业务,行长无权同意。

第二十条 贷审会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亦可增加或减少会议次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行应根据本规则制订实施细则,管辖、直属分行报总行备案,辖属行报管辖行备案。规模较大的分行所属城区、异地支行(同级办事处)也应成立贷审小组,其工作规则由管辖直属分行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7日印发的《交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管理办法》(交银发〔1997〕176号)和2000年2月12日印发的《交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交银发〔2000〕9号)同时废止。

交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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