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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汇发[2002]11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1-13

施行日期:2003-10-01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改进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规范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的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现行有关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梳理和整合,制定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执行。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机构。执行中如遇《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应以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并将所遇问题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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