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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汇发(2002)11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1-14

施行日期:2002-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改进进口付汇核销管理,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规范进口付汇核销业务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现行有关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梳理和整合,制定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尽快转发所辖机构。各分局在执行中如遇《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并将所遇问题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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