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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3)3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6-16

施行日期:2003-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市外经贸委、市国税局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天津市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经济增长,扩大出口规模,鼓励企业积极拓展出口业务,缓解因出口退税不及时造成的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以下简称托管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为解决企业因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资金困难,通过出口退税账户托管提供的以应收出口退税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 申请托管贷款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享受国家出口退税政策;

(二)信誉良好,无非法逃汇、套汇和偷骗税行为,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三)出口业绩稳定。

第四条 办理托管贷款的程序:

(一)企业向有关银行提出托管贷款申请,并填写《应退未退出口税额证实书》,同时提供相关退税资料,报市外经贸委审核。经审核后,由市外经贸委在《应退未退出口税额证实书》上加盖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口退税稽核专用章。

(二)企业在贷款银行开立唯一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并由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在贷款银行出具的企业《开立出口退税专户承诺确认书》上加盖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确认章予以确认。

(三)企业将贷款银行要求的有关资料报贷款银行审查批准。

第五条 托管贷款由贷款银行根据核实的情况自主审查决定发放。

第六条 托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托管贷款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应得退税款的70%。对于资信可靠、托管贷款还款记录好的企业,贷款比例可在70%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托管贷款未完全清偿以前,出口退税专户由贷款银行负责监控,未经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企业不得动用专户内的款项,不得办理专户转移、变动手续(国家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为减轻借款企业利息支出负担,市财政局对企业托管贷款发生的正常利息支出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

第十条 市财政局与市外经贸委根据每年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出口应退税总体情况以及全市出口形势的需要,确定年托管贷款贴息比例,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托管贷款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托管贷款贴息手续每季度办理一次。借款企业应在托管贷款合同签订15日内,持合同副本复印件报市财政局备案。并于还本付息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持以下有关资料向市财政局进行申报:

(一)托管贷款贴息申请。

(二)托管贷款备案表。

(三)加盖天津市外经贸委出口退税稽核专用章的《应退未退出口税额证实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银行签订的托管贷款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五)银行拨付托管贷款转账凭证、企业付息结算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市财政局审查核实后,按照规定拨付托管贷款贴息资金。企业收到托管贷款贴息资金,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有骗取托管贷款及。贴息资金行为的企业,将收回已拨贴息资金,取消其托管贷款和贴息资格,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

1.应退未退出口税额证实书(略)

2.开立出口退税专户承诺确认书(略)

3.出口退税托管贷款备案表(略)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五月十六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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