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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3]18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25

施行日期:2003-09-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3年8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再就业扶持政策,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规范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精神,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统称经办银行)发放的、由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必须是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年龄在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我区《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可以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和用途。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必须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有明确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原则上应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经过再就业培训;贷款担保机构承诺的担保证明;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经办银行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作下岗失业人员个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其合伙经营实体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章 贷款的推荐、审核及发放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第六条 贷款申请与推荐。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初审后,向劳动保障部门推荐。

第七条 贷款的资格审查。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街道办事处的推荐意见,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二)自有资金,

(三)贷款项目和实施计划;

(四)街道办事处推荐证明;

(五)个人信誉;

(六)固定的经营场所,从事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的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合法有效的营业证件;

(七)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贷款发放。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统一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后,下岗失业人员凭上述手续和资料,经受托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各经办银行自收到下岗失业人员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符合贷款条件的,给予办理贷款手续,发放贷款。

第四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九条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原则上一般掌握在两万元左右,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符合贷款条件的,可根据就业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但最多不超过10万元。还款方式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第十条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到期确需展期的,由申请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

第十二条 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程序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的文件执行。

第五章 贷款担保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属地管理,自治区本级不设贷款担保基金,由市一级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由市级财政根据再就业工作的需要筹集。自治区财政按照各市实际筹集到位(进入专户)资金数额,给予配比补贴。市财政与自治区财政的配比一般为:银川市1:0.4;石嘴山市 1:0.5;吴忠市1:0.5;固原市1:1.经当地财政部门同意,担保机构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合同,将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十五条 贷款担保机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由各市政府指定的担保机构或委托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运作,未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市,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经贸、劳动保障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成立或指定担保机构。受托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担保审批。担保机构应在收到担保申请10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做出是否予以承诺担保的答复,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应及时将申请材料退回借款人并说明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担保协议,

第十七条 担保比例、方式。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其担保贷款的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十八条 担保风险管理。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最高限额为80%,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十九条 当年担保基金结余的,应全部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应建立经常性的对账制度,定期核对专户的收支和结余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属商业性贷款,应纳入经办银行正常的贷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按期归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必须明确各方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的责任。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指导;

(二)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确认;

(三)负责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项目及微利项目进行审核确认;

(四)帮助贷款使用人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担保机构的责任。

(一)负责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

(二)负责协调落实担保资金;

(三)对微利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进行核对;

(四)参与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及核销工作,承担担保风险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 经办银行的责任。

(一)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单设科目,单独管理,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当单个经办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以上(含20%)时,应停止发放新贷款,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担保基金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担保机构应在三个月内向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在此期间,经办银行也应积极向借款人催收贷款,但根据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合同的约定或经担保机构同意,经办银行可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

(二)贷款发放后,应经常进行贷后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通知担保机构。

(三)同担保机构协商,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四)加强贷款服务。要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行报告。贷款期间,经办银行要定期与借款人联系,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的责任。

(一)审核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申请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本办法之规定;

(二)定期对初审情况和本辖区内所需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数额进行汇总上报;

(三)指导帮助贷款使用人搞好生产经营;

(四)配合协助经办银行、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做好调查工作,协助银行进行贷后管理。

第七章 贷款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六条 经办银行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行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要确保分支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额度;随时掌握本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与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沟通信息,协调工作。按月进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统计,及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二十七条 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要会同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督促指导各商业银行贯彻落实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第二十八条 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积极支持商业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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