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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潭政发(2004)2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01

施行日期:200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要求,我市已列为全省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单位。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促进农村信用社和农村经济稳健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领导

农村信用社作为地方金融机构,是支持"三农"工作的主力军,是服务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增强支农效果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关系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要统一认识,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已成立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要尽快成立相应机构,全面负责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工作,切实担负起改革的组织领导责任。

二、突出重点,着力开展增资扩股工作

增资扩股是提高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达到央行专项票据发行和兑付条件的关键,也是这次改革必须取得根本性突破的重点工作之一,更是加快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广泛动员辖区内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向农村信用社入股,积极引导党政机关干部投资参股,按上级要求依法依规完成增资扩股计划,确保国家资金扶持政策在我市得到及时落实。

三、采取措施,支持和帮助农村信用社处置化解不良资产清收和盘活不良贷款,达到不良贷款比例下降要求,是国务院明确的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必备条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积极支持和帮助农村信用社处置化解不良资产。一是切实维护农村信用社在改制企业中的债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推进企业改制中,要坚决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企业改制中切实维护好农村信用社贷款债权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4]166号)精神,最大限度地帮助清收和保全农村信用社贷款。二是对清整农村合作基金会过程中由农村信用社收购的不良贷款,由当地政府组织依法清收。对县(乡)政府承诺的注资及借款,由县(乡)政府统筹落实归还。三是对县、乡两级财政所欠农村信用社债务的,采取如下办法处置:借贷双方全面清理,逐笔落实;县、乡财政结清欠息,重新立据。对乡(镇)站、办、所以及村一级经济组织在农村信用社的借款,由各乡(镇)督办,采取一户一策、一村一策的方式进行处置和盘活。这项工作要求在今年底前完成。

四、多方联动,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顺利进行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清形势,审时度势,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省纪委等五部门《关于严肃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期间有关纪律的通知》(湘纪发[2004]13号)要求,切实维护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期间的稳定;各级新闻媒体要正面宣传报道我市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协助做好我市农村信用社贷款债权的清收和保全工作,对信用社诉讼的案件快审快结;各级公安机关要密切关注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期间的社会治安动态,对在改革中发生的各类刑事、治安案件,从严从快予以打击;工商、财税等部门要依照上级规定,及时落实对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各级银监部门、人民银行要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组织推动工作;全市农村信用社要主动投入改革,通过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努力增强和完善支持"三农"服务功能,提高支农服务水平。通过上下联动,多方协同配合,力争早日实现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目标。

湘潭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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