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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帮助农村信用社做好不良贷款化解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成办发(2005)5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4-25

施行日期:2005-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和国务院及省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依法打击逃废债务的意见》(川办函[2004]207号)的要求,现就帮助我市农村信用社做好不良贷款化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帮助农村信用社化解不良贷款、盘活不良资产,是我市农村信用社在改革中获得中央资金支持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增强服务“三农”和地方经济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农村信用社通过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城市信用社等工作,在为维护地方金融和社会稳定作出贡献的同时,客观上也给农村信用社留下了急需解决的遗留问题。加之体制、政策和自身管理等因素,导致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不高。

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其发展事关农业、农村、农民及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我市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从规范农村金融秩序、维护信用社债权和农村金融稳定、创造良好改革发展环境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帮助农村信用社做好不良贷款化解工作,确保我市农村信用社获得中央资金支持,使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指导,明确职责和工作原则

由于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涉及面广,形成原因复杂,为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化解工作取得实效,各区(市)县政府必须切实负起责任,针对不同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化解不良贷款。在帮助农村信用社化解不良贷款的工作中,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别采取清收、盘活、重组、置换、增加抵押物等多种方式进行化解。力争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央行票据置换一部分,农村信用社自身清收一部分,政府帮助化解一部分。

各区(市)县农村信用联社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组织辖区内信用社对不良贷款进行清理,区分由于管理体制变更、产业政策调整、行政干预、自身经营等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分类造册,报各区(市)县政府。

各级政府要会同政法部门根据本地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公安部门要加大与农村信用社化解不良贷款有关经济案件的侦破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对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行为给予打击。各级政府要商请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根据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制定涉及农村信用社案件的操作细则,对农村信用社维权案件处理要坚持“快立、快审、快结”的原则,切实维护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监察、工商、税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打击逃废债务行为。在查处、审理案件时,要适当降低有关费用收取标准。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维权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力求在全社会形成对逃废信用社债务行为的舆论压力。

三、突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分类化解不良贷款

(一)机关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拖欠及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要按照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会议的要求,在2005年内归还。在2005年底前未落实债权的,要列出清单报送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二)对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遗留的不良资产,各级政府要严格兑现移交时的书面承诺,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并通过移交固定资产、落实债权、完善抵押、资产置换等多种手段予以盘活和化解。

1.对信用社接收基金会时按政府的要求为保持社会稳定而垫付的兑付资金,各级政府应归还。

2.对至今未移交的固定资产,各级政府应督促相关部门在2005年6月底前办理移交,并完善相关手续。

3.对仍未办理和完善贷款换据手续的,各级政府要督促借款人在2005年6月底前办理换据手续。

4.在移交企业贷款时,因企业未达到移交条件而由政府承诺或财政担保后促成移交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各级政府应按承诺或担保履行责任。

5.在处理基金会遗留问题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的规定,对基金会并入的固定资产和抵债资产在过户中的税费予以免收。因撤乡并镇导致行政区划调整的,原撤销乡镇遗留的基金会问题,由并入的乡镇继承承担。

(三)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的经济实体拖欠及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比照处理基金会遗留问题的办法执行。

(四)对因管理体制和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清理整顿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城市信用社改制、“天保工程”、“普九”、“普法”等政策性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农村信用社要及时向区(市)县政府提供相关依据,由各级政府负责与相关部门衔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补救措施,落实还款来源。

(五)农村信用社职工拖欠或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应在2005年6月底前归还贷款本息。对还款暂时有困难的,经理事会同意,签订还款计划,除逐月从工资中扣缴外,还要责成其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在2005年底前还清欠款。

(六)对因农村信用社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形成的不良贷款要分清责任。确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失的,要由责任人按照责任大小进行相应赔偿;对因违规违纪贷款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要区分不同情况移交监察部门查处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四、创新不良贷款化解机制,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鼓励各区(市)县和当地农村信用社在一切为了发展的前提下,在化解不良贷款方面进行方式创新。双方可按照互惠互利、相互支持的原则,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化解不良贷款与支持县域经济相挂钩的一揽子银政合作协议。政府通过土地、房产、公共事业股权等优质资产置换和剥离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农村信用社通过约定的信贷投放,大力支持当地的城乡一体化建设,围绕项目年做好信贷投放工作。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当地优质项目和“三农”提供信贷支持,发挥农村信用社在县域经济中的主力军作用,积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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