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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6)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2-28

施行日期:2006-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湖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促进中部崛起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确保借(用)款主体严格履行还款责任,及时足额偿还本息,维护政府信誉,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89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偿债准备金是指各用款主体及其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为确保偿还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本息而建立的专项储备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省综合融资平台借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各借(用)款责任主体。

第二章 偿债准备金的筹集与建立

第四条 偿债准备金首先应由各用款主体自借款的当年起负责筹集和建立。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应责成同级财政部门督促用款主体制定偿债准备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及措施。当用款主体不能按规定及时足额建立偿债准备金时,由为其提供“偿还贷款承诺保证函”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建立。

第五条 为了促进出具“偿还贷款承诺保证函”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履行其偿还贷款的承诺义务,在还款当年,省财政根据其偿债准备金的到位情况、信用程度等因素,在制订对相关市、县资金调度计划时作出必要的安排;对省直主管部门,省财政相应调减其支出计划。

第六条 市、县用款主体或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建立的偿债准备金,存入由市、县财政部门确定并经省开发性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在该市、县有关银行开设的专户;省直用款主体及其主管部门建立的偿债准备金,存入由相关融资平台确定并经省开发性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在有关银行开设的专户。

第七条 偿债准备金的来源有:

(一)用款主体筹集的资金;

(二)为用款主体提供“偿还贷款承诺保证函”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安排的财政资金,或筹集的其他相关资金;

(三)偿债准备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来源。

第八条 偿债准备金的规模:宽限期以内,以其每年应偿还的利息额为标准;自宽限期的最后一年起,以每年应还贷款本息为标准,确定偿债准备金的合理额度。

第三章 偿债准备金的使用和清算

第九条 偿债准备金专项用于用款主体不能及时足额偿还到期贷款本息时,代为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偿债准备金专户资金只进不出,出只能用于偿还到期贷款本息。

第十条 偿债准备金用于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后,相关责任主体应按规定程序于当年11月10日前及时足额归垫偿债准备金,确保偿债准备金专户保持规定的额度。偿债准备金的归垫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和相关融资平台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用款主体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偿还完所有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本息后,相关市、县财政部门或省相关融资平台应一次性清算并全额退还其偿债准备金专户余额。

第四章 偿债准备金的监督

第十二条 偿债准备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省开发性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偿债准备金的建立进行指导,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偿债准备金的监督。各责任主体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确保偿债准备金合理建立、有效使用、安全运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借(用)款主体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开发性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通过省科技融资平台借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各借(用)款责任主体建立偿债准备金比照本办法执行。

交通融资平台、能源融资平台的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由其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武汉市融资平台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准备金,由武汉市政府制定相关办法。上述办法报省开发性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开发性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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