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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长府发〔2008〕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4-10

施行日期:2008-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面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日

全面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发(2007)2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确保《若干意见》中政策措施的规范化操作和制度化管理,制定本细则。

一、享受财政返还政策的申报

(一)支持工业园区建设政策

1.申报条件

凡在我市省级以上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中,围绕支柱、主导和优势产业规划建设,并已通过前期立项审批,且规划5年内园区工业总产值达到200亿元、对本地财政贡献突出的工业园区(区中园),均可申报“工业园区建设财政返还政策”支持。

2.申报、受理与审核

(1)申报时间

申报工业园区政策支持项目,由其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组织申报,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时受理。

(2)受理与审核

工业园区需上报园区立项审批文件、发展规划,以及园区规划、土地、环保等审批要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报市长审批。

3.财政返还

经市长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与工业园区所在的县(市)区、开发区共同核定基数,每年年末一次性返还当年应返还的财政共享收入。

(二)支持成长型企业发展政策

1.申报条件

凡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且生产经营机制完善、管理方式先进、产品结构优良、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工业企业,均可申报“企业纳税中市级财政留用部分的50%返还政策”支持。

2.申报、受理与审核

(1)申报时间

企业在年度内销售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之后的下一月即可申报。

(2)受理与审核

企业需上报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经济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出具的确认函和企业销售收入统计报表,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报主管工业和财政的副市长审批。

3.财政返还

经市领导批准后,市财政局在年末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年度纳税额,对财政留用部分的50%给予返还。

(三)入驻标准厂房政策

1.申报条件

凡符合各工业园区和开发区标准厂房入驻标准,并办理了入驻手续的工业企业,均可申报“税收市、区级留成部分返还政策”支持。

2.申报、受理与审核

(1)申报时间

企业在与工业园区或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入驻合同后即可申报。

(2)受理与审核

企业需上报与工业园区或开发区签订的入驻合同,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报主管工业和财政的副市长审批。

3.财政返还

经市领导批准后,市、区财政局在年末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年度纳税额度,对市、区财政留用部分给予返还。

二、享受补助和奖励政策的申报

(一)骨干企业上台阶奖

1.申报条件

凡首次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和20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均可申报“骨干企业上台阶”奖励政策。

2.申报、受理与审核

(1)申报时间

企业在年度内销售收入累计达到奖励目标值之一后的下一年年初即可申报。

(2)受理与审核

企业需上报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经济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出具确认函和企业销售收入统计年度报表,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报主管工业和财政的副市长审批。

3.奖励

经市领导批准后,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若干意见》中的相应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二)企业技术创新补助

1.申报条件

凡企业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实施的创新项目、新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技术中心,均可申报“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补助政策”支持。

2.申报、受理与审核

(1)申报时间

企业和研发机构当年在实施的创新项目、新认定省级和国家级技术中心后的下一月即可申报。

(2)受理与审核

企业和研发机构实施的创新项目需上报创新项目建设及实施效果的相关资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提出补助额度,报主管市长审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中心,由企业提供相关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补助额度,报主管工业副市长审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报主管工业和财政的副市长审批。

3.补助

创新项目和新认定的省级技术中心的补助资金经主管工业副市长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从工业发展资金中将补助资金拨付给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补助政策经主管工业和财政的副市长批准后,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若干意见》中的相应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三)创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奖

1.申报条件

凡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称号的工业企业,均可申报争创名牌和驰名商标奖励政策支持。

2.申报、受理与审核

(1)申报时间

企业在其产品获得不同级别的名牌和商标称号后即可申报。

(2)受理与审核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工商局接到企业申请后,对年度内新获得的不同级别的“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进行审核汇总,统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报主管工业和财政的副市长审批。

3.奖励

经市领导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财政局出具确认函。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若干意见》中的相应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三、享受“退城进区”政策的申报

(一)申报条件

凡在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改造中明确需搬迁的或确需寻求更大发展空间的工业企业(不分企业所有制性质)均可申请“退城进区”异地搬迁改造。搬迁建设新址应在全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中选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新的建设用地。

(二)申报、受理与审核

1.申报时间

企业有“退城进区”意向即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2.受理与审核

(1)企业需上报“退城进区”搬迁改造方案和申请。

(2)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按批次编制企业“退城进区”推进计划。

(3)市规划局提出企业“退城进区”具体规划意见,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搬迁企业旧址土地评估和收储价格,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3. 政策支持

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政策规定,分别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土地收储部门将土地出让净收益金存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财政的专用帐户,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扣除5%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后,根据企业需求分批予以拨付。

四、享受企业融资政策的申报

(一)企业上市扶持政策

1.申报条件

凡已与中介机构签署协议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上市受理函的拟上市企业,均可申报“长春市上市扶持基金”。

2.申报、受理与审核

(1)申报时间

企业在与中介机构签署协议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上市受理函即可申报。

(2)受理与审核

市金融办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支持企业上市基金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长府办发(2003)46号)进行受理与审核后,报主管财政副市长审批。

3.政策支持和奖励

经市领导批准后,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借款手续并将200万元借款支付给企业。企业上市成功后,企业补充申报上市批准文件,经主管财政的副市长批准后,将借款转为奖励资金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企业贷款担保政策

1.申报条件

凡贷款额度在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均可申报重点贷款担保政策支持。

2.申报、受理与审核

(1)申报时间

企业根据项目进度和生产需求可随时申报。

(2)受理与审核

企业需按担保机构的规定上报有关资料和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和项目资金扶持计划,并分批向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相关受贷企业名单,由担保机构对企业进行考察确认,并将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

3.政策支持

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给予企业贷款担保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五、享受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特殊政策的申报

(一)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

1.申报条件

凡符合《长春市工业项目投资导向目录》中鼓励类投资项目的工业企业,均可申请“项目前期审批‘绿色通道’政策”支持。

2.申报、受理与审核

(1)申报时间

企业投资项目符合《长春市工业项目投资导向目录》,且需要“绿色通道”政策支持时即可申报。

(2)受理与审核

企业需上报项目投资相关资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出具项目支持认定函。

3.办结落实

企业持项目支持认定函办理项目前期审批手续时,相关县(市)区、开发区和政府相关部门要优先受理,简化审批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外,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重大项目“领办制”

1.申报条件

凡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将其列入项目“领办制”政策支持范围。

2.申报、受理与审核

(1)申报时间

企业在投资项目前期审批过程中遇到困难时即可申报。

(2)受理与审核

企业需上报项目投资相关资料及需要解决的困难的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组织县(市)区、开发区落实领办制的内容和领办人员。

3.办结落实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派的人员帮助企业协调相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过程中确实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时,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解决。

(三)“一事一议”制度

1.申报条件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纳入“一事一议”办法解决:

(1)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和上市公司直接在长进行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的中介奖励;

(2)贷款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和项目;

(3)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建设用地,重点资源、能源平衡项目和重点“退城进区”项目。

2.申报、受理与审核

(1)申报时间

企业根据需求可随时申报。

(2)受理与审核

企业需上报项目投资相关资料及申请支持的政策内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提交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3.督查落实

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由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组织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六、其它

(一)《若干意见》中所涉及到的事项已享受相应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若干意见》中的政策。

(二)实行“一事一议”的事项,不再重复享受与本事项相关的其它政策。

(三)《若干意见》中所涉及的奖励和补助资金从市财政计划中单独列支,不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之内。

(四)本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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