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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吸引金融机构进驻东部新城金融服务中心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8〕14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8-06-04

施行日期:2008-06-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中提升”战略,促进区域金融资源集聚,优化金融产业布局,加快东部新城国际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提升我市金融发展层次和现代化服务功能,现就鼓励国内外各类金融机构与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进驻东部新城核心区提出如下扶持政策: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

(一)适用对象

金融机构总部:指在东部新城核心区范围内注册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具有法人性质的各类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指在东部新城核心区范围内注册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市级分(支)行(公司),以及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或营运中心,如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数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业务管理总部等法人、非法人机构。

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指在东部新城注册的资信评估、保险经纪、信用担保等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从事股权投资的各类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企业。

(二)适用范围

东部新城核心区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金融服务中心),北至民安路、东起海晏路、南以惊驾路为界、西至中央商务区中心广场公园。如超出此范围,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东部新城指挥部、机构所在地政府共同研究决定。

二、鼓励政策

(一)对于从市外引进并注册到东部新城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按其注册资本4%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原在市内,注册迁至东部新城并增加注册资本的,对增资部分按4%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此项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机构注册地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

(二)对金融机构总部和地区总部在金融服务中心开发建设自用办公大楼的,优先保障供地,土地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地价按金融服务中心一期地价作为起始价挂牌,并在迁入东部新城后,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对拟注册至金融服务中心,并于2008年12月底前与宁波东部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投公司)签订进驻的意向协议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在解决自用办公用房上给予优惠,可按项目开发成本加收3%管理费的价格委托东投公司代建;也可按房产开发决算成本价向东投公司购买,并可享受契税税款50%的地方贴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其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金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2008年底之后从市外新引进并进驻金融服务中心的金融机构总部、业务总部或营运中心仍可享受以上政策。

在金融服务中心注册并纳税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保险经纪等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经批准可享受每平方米1000元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上款标准的50%享受3年租金补贴。

上述租金补贴由东部新城所在地财政承担。

(四)享受前述(一)-(三)条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必须承诺5年内不迁离东部新城,自建、代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其办公用房自用率按建筑面积计算必须达到60%以上,超过目前使用需要的部分只能向金融机构与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出租;同时,上述机构的房屋土地证须加注“5年内不得转让”,如确需转让的,必须按转让时的市场评估价与当初挂牌成交价的差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契税、配套费及所得补贴。

(五)对从市外新引进并进驻金融服务中心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对其所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补贴,第3年至第5年按30%比例给予补贴。

对从市内其他地方迁入金融服务中心的市级金融机构,如在2009年12月底前与东投公司签订进驻意向协议的,以其2009年实际所缴税金为基数,对税收增量部分给予补贴,补贴内容和标准参照上款新引进机构执行。

(六)对新引进或搬迁到金融服务中心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副职以上的高管人员,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用于购房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地方政府发放的相关奖励资金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东部新城所在地政府要专门安排人才公寓,以优惠价格出租给进驻金融服务中心的金融机构新引进的高级专业人才(拥有博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和新招募的研究生学历以上大学生,并对从市外新引进并进驻金融服务中心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待遇以上、地区总部正职待遇的高管人员,5年内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补贴。

(八)对入驻金融服务中心的各类金融机构、金融中介和后台中心,要优先满足其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停车等方面的需求,在后勤、文秘、物业管理等方面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的外包服务,并对收费价格予以适当优惠;对其高管人员、高级专业人才在办理家属随迁手续、医疗保健、子女入学、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由市、区相关部门提供便利。

(九)对进驻金融服务中心的金融机构、金融中介和后台中心,有关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等事项上给予便利,设立由多部门进驻的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力争办事不出东部新城。

三、其他

(一)上述奖励、补贴,除有明确分担比例的之外,按“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

(二)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国税局、东部新城指挥部、东部新城所在地政府对各类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关于享受上述鼓励政策的申请事项进行办理。

(三)如遇地方财政体制调整,本政策亦随之调整。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二○○八年六月四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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