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
为适应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的需要,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行为,促进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我会制定并颁布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试点初期,试点公司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证监发[2007]11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8-14
施行日期:2007-08-14
时效性:已失效
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
为适应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的需要,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行为,促进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我会制定并颁布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试点初期,试点公司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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