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相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湘国资(2008)3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2-28

施行日期:2008-02-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监管企业:

现将《湖南省国资委相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国资委相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省国资委派出的国有产权代表的管理,规范其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产权代表,是指省国资委根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相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推荐并经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第三条 国有产权代表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一)严格履行董事、监事义务,遵守任职公司章程,依法维护省国资委和任职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据省国资委的决定、指示和建议在任职公司董事会议、监事会议上发表意见和主张,正确行使表决权;也可根据省国资委授权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三)充分发挥国有产权代表的作用,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最大程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及时了解和掌握任职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相关事项;

(五)接受委派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六)恪守诚信勤勉的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七)按照《湖南省国资委相对控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重大

事项报告暂行规定》、《湖南省国资委参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重大事项报告暂行规定》的要求和规定,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

(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 国有产权代表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并承担相关义务;

(三)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了解任职公司行业情况,有参与决策和进行监督的能力;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人才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

(五)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六)《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国有产权代表的聘任与管理

(一)国有产权代表由省国资委委派,并颁发国有产权代表证书。

(二)国有产权代表一般从以下人员中选聘:

1、在相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中任职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2、已经进入省国资委人才库的人员;

3、省国资委认定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三)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作为国有产权代表的,须签订按照省国资委的意见行使表决权的保证书。

(四)对国有产权代表实行契约化管理。由省国资委与其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聘用期限、任期责任目标、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任期届满需要连任的,重新履行聘任手续。

(五)对国有产权代表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对其续聘、奖惩和更换的重要依据(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六)国有产权代表的报酬由任职公司支付,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产权代表,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免职或解聘:

(一)违背省国资委意见在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

(二)未按规定向省国资委报告重大事项的;

(三)经省国资委考核认为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有关会议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任职的;

(六)《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七条 国有产权代表任期届满前可以辞职。辞职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前两个月报省国资委批准,待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可离职。对无故辞职、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负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