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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驻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及外籍人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市税三字[1987]10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7-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对外分局:

最近,你局询问市政府发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细则后,对外国驻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及外籍人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如何掌握征免问题。现根据有关规定精神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各国外交官及领事官豁免税费暂行办法》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新闻、文化机构、国际团体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上述单位的外籍工作人员,外侨、外国留学生个人的房产、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适用税率,税额及征、免税规定,仍按照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房地产税稽征办法》和一九五二年一月四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车辆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上述单位或个人纳(免)税手续仍由北京市税务局对外税分局处理,其它分局、县税务局一律不予办理。

以上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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