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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晋税流发(1994)1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1-17

施行日期:1994-0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93)财法字第040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细则》精神再明确以下几点,请依照执行。

1、《细则》第十五条 中成本利润率我省定为10%。

2、《细则》第二十七条 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我省暂定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元。

3、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地区(市)、县的,凡机构设在我省境内的,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凡机构设在外省、市、自治区的,而在我省境内承包工程以设在我省的工程指挥(办事)机构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七日

山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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