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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出租汽车定额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市税发(1994)18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6-17

施行日期:1994-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加强我市出租汽车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西安市出租汽车定额发票》(以下简称《定额发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从今年六月一日启用《定额发票》。

《定额发票》的特征是:在票面加印“中国税务”和“发票监制”篆体字及棉花组成的浅黄色底纹图案,并在发票名称中间套印大红色“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发票颜色为棕色,《定额发票》一律使用防伪发票专用纸,同时,套印“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章 .

二、今年六月份是出租汽车《定额发票》的过渡阶段,两种发票可以交叉使用。但是,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印制的套有“西安市出租汽车票照”章 的“西安市客运车票”只给使用到六月三十日。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全市一律使用《定额发票》,原《西安市客运车票》同时作废,停止使用,并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负责收缴。

三、《定额发票》统一由税务机关指定印刷厂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

四、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必须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对《定额发票》的发放、使用、结存等进行帐薄登载,严格保管防止丢失。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西安市税务第二分局)和按季向市税务局征管处报告《定额发票》领、用、存情况。

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必须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对《定额发票》的日常检查,对于《定额发票》在使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对于发票违章 行为,必须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五、《定额发票》由市税务第二分局负责管理和检查。从今年七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对全市出租汽车单位和个人的出租汽车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1)是否按时启用《定额发票》;(2)是否继续使用已作废的《西安市客运车票》;(3)是否不按规定提供《定额发票》;(4)是否有伪造、倒卖、盗窃《定额发票》的问题;(5)是否有转借《定额发票》的问题;(6)是否有偷逃税款问题。

凡发现有上述问题者,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西安市出租汽车定额发票》票样叁份,请妥善保存。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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