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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晋税流发(1994)6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6-17

施行日期:1994-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36号“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重申两点,请贯彻执行。

1、对煤炭生产企业销售的煤炭产品按17%的税率计征入库的税款,比按13%的税率多征的税款。从企业今年5月份以后应纳的增值税税款中抵减。但对有欠税的企业,其多征的税款则不予抵减。

2、对从事煤炭批发,零售的经营企业,其多征的税款不予抵减,从今年5月1日起按13%的税率征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七日

山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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