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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合作油田外国承包商税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税外[1994]1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11-29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中企处、海洋石油税务局上海分局、四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13号文《关于加强合作油田外国承包商税务管理的通知》,现将此文转发给你单位。承包商提交的纳税保证金为外国货币的,可按我局户税外(1994)114号文《关于设立纳税保证金外汇现汇帐户以及该帐户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合作油田外国承包商税务管理的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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