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关于对我市中小学校办三产企业和市、区(县)教育部门办企业实行“先征税,后返还”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地税企[1994]14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11-30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税务局、燕山支局:

实施新税制后,我市中小学校办企业按税收政策统一纳税确有困难的情况得到了国务院、市领导的高度重视。为了尽快落实有关部门批准的“对我市校办三产和教育部门办企业的经营所得,在‘八五’期间实行‘先征税、后返还’,用于弥补教育经费不足”这一优惠政策,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中小学校办三产企业和市、区、县)教育部门办企业应缴所得税实行“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1、在1995年底以前(税款所属期),对学校办三产企业和市、区(县)教育部门办企业应缴的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委托税务部门 采取“即征即返”的办法。

2、为了简化征返手续,校办企业的应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期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

3、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管理,对企业填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要按税法规定,调整、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及时掌握企业的减免税情况。

4、市局为了及时掌握对上述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请各局对上述企业情况单独反映(表格另行布置)并随“企业所得税税源汇总表”一并报市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