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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全区统一《发票领购簿》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桂地税发(1994)2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12-02

施行日期:1994-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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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地方税务系统加强发票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区地税局桂地税发[1994]22号文的有关规定,区地税局已统一制作了《发票领购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6年2月1日起,全区启用区地税局统一制发的《发票领购簿》,原由各地自行制发的各种《发票领购簿》同时作废,停止使用(注:即不能用来领购地税局供应的普通发票)。

二、凡需用地税局管理的普通发票的用户,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和当地地税局的要求,在今年12月底前办理申请领取区地税局统一制发的《发票领购簿》的有关手续,用票户必须凭此《发票领购簿》领购地税局管理的普通发票。

三、用票户办理申请领取区地税局统一制发的《发票领购簿》手续时,应报告已领普通发票的领用存情况,税务机关应将用票户现仍库存的普通发票(属于地税局管理部份)的情况记载到新的《发票领购簿》上(注明"库存"字样),以保持领购发票内容的连续性。

四、《发票领购簿》由各地、市地税局征管科统一到区地税局征管处领取,然后发到各县(市)地税局,由县(市)地税局核发给用票户。各地务必保证在明年1月底以前完成《发票购领簿》核发工作,并千明年2月15日前将核发情况书面报告区地税局征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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