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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陕国税发(1995)12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5-26

施行日期:1995-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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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精神,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契货已征税款的计算和处理关系到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分配问题,因此,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9号,陕税发[1994]227号及本通知中有关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进行严格审查核实,对未经县(市)税务局审查核实的,其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不能予以抵扣。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实行按月抵扣与按季或年度调整抵扣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规定,先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县(市)国税局批准,每月按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1.25%(15%÷12)抵扣。每年6月、12月份,各地、市视税收任务完成情况,对企业提出的申请,经逐级报请地、市国税局批准,可在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2.5%(即15%到20%部分,5%÷2)以内给予抵扣。每年12月份,根据全省税收计划完成情况,对企业提出的申请,经逐级报请省国税局批准(地市务于12月15日前将申报表送省局),可在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5%(即20%到25%部分)以内给予抵扣。每户企业每年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最少不得低于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15%,最多不得高于2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月应按规定正确填写《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申报审批表》(见附件一),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按上述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后,从"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中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抵扣。

三、各地、市国税局应于次年的二月二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地、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数额以及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余额等情况填写《一九九×年年末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二)上报省国税局。

四、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一季度动用期初存货按原规定已报经批准抵扣的已征税款,应在按本通知规定计算批准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中逐步抵扣。

五、西北电管局、省农电局所属电力企业(汇总计算应纳税额的企业)按规定填写附件一有关项目后,报经县国税局审核盖章 后,报送西北电管局、省农电局(报送一次)。然后由两局每月按规定正确填写附件一,报经省国税局批准后,据以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每年年末填写附件二,并于次年二月二十日前报送省国税局。

六、国家储备物资已征税款的抵扣,不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按1995年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实行总额控制的办法,即国家储备物资调出销售时,经县国家税务局批准按实抵扣其调出销售货物的已征税款,再调出销售时,从上一次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余额中继续抵扣,直到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完为止。

七、本通知下发后,原省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下发的与此规定相抵触的,以此规定为准。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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