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云国税增字[1995]2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6-02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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