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陕国税发[1996]149号)和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转发〈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市价费发[1996]23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根据省国税局文件精神,市局决定,在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准价格的基础上增加镜框费、打印费25元整。
接文后,请各局速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亮证收费。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市国税发(1996)37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11-14
施行日期:1996-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陕国税发[1996]149号)和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转发〈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市价费发[1996]23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根据省国税局文件精神,市局决定,在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准价格的基础上增加镜框费、打印费25元整。
接文后,请各局速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亮证收费。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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