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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稽核工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赣外经贸计财字[1996]86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11-14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赣州地区、南昌市外经贸局、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稽核工作规则〉的通知》([1996]外经贸计财发第551号)转发给你们。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做好出口退税稽核工作,根据《出口退税稽核工作规则》,结合我省出口退税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出口企业必须配备出口退税专职办税员。为保证出口退税工作质量,及时足额办理退税,各单位要尽可能保持办税员的稳定。如若调换办税员,必须提前三个月报告外经贸和税务主管部门。

二、办税员要认真做好出口货物退税月报表的编制工作。各单位必须于每月12日前将月报表报送外经贸和税务主管部门,并附简要的文字说明。

三、认真做好年度出口退税计划的编报工作。各单位要根据出口计划、出口退税率、换汇成本、上年度出口退税实际等情况,编制当年出口退税计划表,并附必要文字说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外经贸主管部门。

四、做好出口退税检查分析工作。各单位每半年对本单位的出口退税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于每年7月20日和1月20日以前将半年度、年度检查分析报告报送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口退税进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防范和查处嫌骗税情况,出口退税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意见和建议。

五、出口企业自出口之日起超过180天收汇的出口货物,可凭出口报关单、出口合同等有效证明于每月15日前到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

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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