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经营者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可免于逐笔开具发票。消费者个人索取发票的,必须开具正式普通发票,不能拒开,违者将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新国税征字(1996)3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11-15
施行日期:1996-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企业和经营者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可免于逐笔开具发票。消费者个人索取发票的,必须开具正式普通发票,不能拒开,违者将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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