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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商品如何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新国税征字(1996)3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11-15

施行日期:1996-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企业和经营者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可免于逐笔开具发票。消费者个人索取发票的,必须开具正式普通发票,不能拒开,违者将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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