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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6年出口退税检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新国税进字(1996)3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11-19

施行日期:1996-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 6年出口退税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6]59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1996年的出口退税检查,各地要结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认真落实。

地、州、市的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统一部署。此次出口退税检查,我区分为两个阶段,1996年12月10日前为出口企业自查阶段,要求企业按照大检查的内容认真进行自查,并及时将自查情况报所在地出口退税机关。自12月11日到1997年1月1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要求各地抽调骨干力量组成哮查组,选择本地区重点出口企业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乌鲁木齐地区不低于40%,其它地区不低于5 0%。各地在检查中要严格按照国税函[1996]592号通国税函[1996]592号知中检查的范围,内容和要求执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凡政策界限清楚的要及时处理,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区局。出口退税检查结束后,各地于1997年1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上报区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6年出口退税检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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