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日期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津国税二(1996)9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11-21

施行日期:1996-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局已于10月30日以津国税二(1996)90号文件转发。根据该《通知》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国税系统涉外税收工作实际,对新确定为应税机构的计算征税日期定为1996年10月1日(收入月份),希知照。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