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业税暂行条 例第五条 、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有关规定,代收款项应并入营业收入额征税,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出租汽车公司收取管理费、租赁费的同时代收的养路费、保险费在计征营业税时可给予扣除。黑龙江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黑地税发(1996)24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12-24
施行日期:1996-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 例第五条 、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有关规定,代收款项应并入营业收入额征税,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出租汽车公司收取管理费、租赁费的同时代收的养路费、保险费在计征营业税时可给予扣除。黑龙江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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