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含重庆市)、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总机构及所属企业均在我省,只是跨地(市、州)的,其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或数额,省国税局授权总机构所在地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总机构及所属企业在同一地(市、州)的,由所在地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川国税发[1996]35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12-24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含重庆市)、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总机构及所属企业均在我省,只是跨地(市、州)的,其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或数额,省国税局授权总机构所在地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总机构及所属企业在同一地(市、州)的,由所在地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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