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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省级地方税收检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湘地税发(1997)2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6-02

施行日期:1997-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1997年6月2日,湘地税发[1997]027号发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税务学校)

为保证省级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经与省财政厅研究,省局决定,对省级地方税收入库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省局成立省级地方税收检查领导小组,由李长庚同志任组长,孙建章、黄达琴同志任副组长,曾淑平、杨德光、刘绪东、李春龙、吴佑坤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曾淑平兼任办公室主任,文蔚宪任副主任。地州市局也要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确定主管领导负责,按照省局统一部署,组织好自查和抽查,圆满完成检查任务。

二、检查范围、重点

检查范围:全省范围内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1996年1月至1996年12月省级税收缴纳情况入库级次,必要时亦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检查重点:省级金融、保险营业税缴纳上解情况及其它省级税收收入(详见湘财[96]预字第99号)。

三、检查方法和步骤

(一)6月上旬起至7月31日为自查阶段。这段时间内凡有入库权的各级征收机关,或独立的税收检查机构,要对缴纳省级地方税收企业的应征、已征情况以及入库级次自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按税法和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和相应调整。各地、州、市地税局对本地自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7月31日前汇总上报自查情况统计表。8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将自查情况报省局,并将50万元以上的偷漏、截留省级收入的案例单独整理上报。

(二)8月1日至8月31日为检查阶段。省局将组织力量到各地进行抽查,每个地、州、市抽查二至三个县(区)局,采取外查企业、内查征收资料、计会部门资料、金库有关报表的方法进行。

(三)9月上旬、中旬为整改总结阶段。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健全有关制度,防止问题再度发生。对未认真自查,有问题不纠正或有意弄虚作假的单位要作相应处理。

四、其它要求

(一)严格按政策办事。对查出属企业的问题应严格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对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视数额大小给予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省级收入错库、混库、截留省级收入的,在自查期间能够及时纠正并作相应调整,省局不再追究。对检查出来的问题,一律通过省财政决算扣缴,省局并扣拨相当于截留省级收入的经费。省财政厅还将视情节给违纪地县财政按违纪金额处以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截留省级收入情节恶劣,或阻止、干扰检查组进行检查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搞好整改建制和总结工作。这次检查中各地要注意案例情况的收集、整理,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澄清省级地方税源底子,提高省级地方税收的管理水平。

附件:

1、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省级收入范围的通知(湘财[1996]预字第99号)

2、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收入范围的补充通知(湘财[1996]预字第 217号)

3、省级地方税收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省级收入范围的通知

(1996年4月13日,湘财[96]预字第99号发各 地、州、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库)

分税制财政体制在我省全面实施后,省政府曾以湘政发[1994]24号文件,对分税制后省级收入作了明确规定。但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造成了一些企业预算级次不清,执行中混库现象时有发生。为此,现将省级收入范围重新明确如下:

(一)省级工商税收

1、中央电力系统增值税25%部分和营业税;

2、中央石化企业增值税25%部分和营业税(其中洞氮、岳化留岳阳市);

3、中央有色企业增值税的25%部分和营业税(其中郴州、衡阳两市有关企业属市级);

4、长沙、常德、零陵、郴州四烟厂增值税的25%部分;

5、冶金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岳阳造纸厂、湘潭纺织印染厂、长沙客车厂、株化集团公司、新化水泥厂、湘乡水泥厂、湘江氮肥厂、资江氮肥厂等企业(包括这些企业驻省内各地的分支机构和新办企业)的增值税25%部分和营业税;

6、省粮食局直属企业增值税的25%部分和营业税;

7、省商业集团公司核心层及其所办企业增值税的25%部分和营业税;

8、湘衡、湘澧盐矿增值税的25%部分和资源税;

9、银行、保险(包括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实验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投资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等所有金融保险机构),以及省信托投资公司、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省冶金投资公司、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有色金融财务公司等中央、省级非银行金融机构交纳的营业税;

10、省级单位参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交纳的所得税省级应分成部分;

11、证券交易税的50%。

(二)省属单位上交的所得税和利润

1、省属企业(含省属企业所办的各种经济实体)上交的所得税和利润;

2、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实体(包括各类公司、宾馆、饭店、招待所、中介机构等)及所属企业的所得税;

3、省供销社直属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收入、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等

1、省级单位参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交纳的场地使用费有分成部分;

2、在长省级或中央单位单独参股或省级中央单位参股且股份为主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交纳的中方职工物价补贴收入;

3、审计违纪罚没收入省级部分;

4、海关、铁路、银行、外汇罚没收入50%部分;

5、辑毒罚没收入;

6、其它如工商、政法、物价、辑私等罚没收入省级部分;

7、省级执法单位追回赃款赃物变价收入;

8、省级行政性收费收入;

9、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收入。

四、其他通过财政总决算的省级收入

1、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湘澧、湘衡盐矿除外)的50%部分;

2、矿产资源补偿收入省级部分。

请各级财政部门、征收机关、国库、审计监察等机构密切注意,严格监交征收管理,对截留、挪用、转移省级收入的要严肃查处。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要及时反馈我厅予以明确。

有关省级企业名单,我厅将另行印册下发。

附件二: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收入范围的补充通知

(1996年8月13日,湘财[96]预字第217号发各地、州、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库)

我厅[96]预字第99号《关于重新明确省级收入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有些地方反映,省级收入的范围仍不够清楚,在具体操作中还有些困难。为了正确划分省级收入的范围,便于各地执行,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金融保险营业税的范围。《通知》中所指金融、保险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交纳的营业税,包括银行、保险和省级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独资或控股的各种经济实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

二、关于中央电力、有色、石化企业的工商税收范围。《通知》中所指中央电力、有色、石化企业增值税的25%和营业税,包括这些企业及其独资或控股的各种经济实体交纳的增值税的 25%和营业税。

三、关于省属企业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经济实体缴纳所得税范围问题。省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不论国有或集体经济,也不论是采取自营或承包方式,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省级收入。

省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与各地、州、市、县兴办的联营或股份制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所得税,按照投资或股份比例缴入省金库和地方金库。

省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与外省市兴办的联营或股份制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所得税,作省级收入缴入省金库。

四、关于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后税款归属问题。企业名称发生了变化后,如没有明确企业要上收下划,其原预算级次不变。

五、由于情况不断变化,加之编辑时间紧,资料有限,《湖南省省级企业名单》有待完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请注意企业本身的隶属关系,按隶属关系分级次缴库。若属省级企业,不管《名单》是否列入,其企业所得税一律缴入省金库;工商税收按《通知》及本《补充通知》规定执行。对难以确定隶属关系的企业,请及时向我厅预算处反映,通过调查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明确。

六、本《通知》从1996年6月1日起执行。

附表: 省级地方税收专项检查自查情况统计表(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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