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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告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津国税三[1997]2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8-14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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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个体私营经济查账征收工作,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有固定经营场所,并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都必须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账簿,正确核算盈亏。

二、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可按情况不同,建立复式帐或简易帐。

三、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建帐及操作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国税机关或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委托有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代理机构帮助其建帐并进行日常的帐务核算。

四、对经营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经主管国税机关或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暂实行定期定额或按纯益率征收税款。

五、为平衡建帐户与定期定额户的税收负担,配合建帐工作的顺利实施,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将根据业户的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和调整纳税定额,全市要平均提高30%的幅度,并于今后根据经济增长情况逐步调整。

六、对按规定应建帐而未建帐及未如实申报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罚。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四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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