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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桂国税发[1997]18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8-14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地区、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配合税收征管改革,搞好市场及其他零散税收的征管,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以便不断完善。

各地区、地级市国税局于8月30日前将所辖县(市)国税局所需《委托代征证书》及《国税代征人员工作证》的数量上报我局征管处,以便统一印制发放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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