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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建珠与李静一离婚问题的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行字第449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53-07-08

施行日期:1953-07-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沛县人民法院:

你院所提徐建珠与前妻李静一离婚问题,兹解答如下:

一、1953年3月19日中央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解答”中问题一的解答是:“依婚姻法规定,婚姻是一夫一妻制的。至于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纳妾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问题,是否离婚,要看女方(妻、妾)要求来决定。如女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依法准许其请求。如果女方没有这样的要求,就仍应让她们保持原来共同生活的关系。男方提出离婚时,人民法院可根据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的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处理之。”(载3月22日人民日报)。据此,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原则上不予追究,如女方提出离婚应准许其请求。如男方提出,则应根据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的精神及双方感情等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可判离,也可判不离。如判离,法院亦不应限制其准离后妻,不准离前妻,或准离前妻,不准离后妻。

二、关于徐建珠与李静一离婚问题,应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处理。来文所引王斐然院长的报告,不宜作为处理此类案件的依据。如经审查应准许徐建珠与李静一离婚时,则对于李静之生活费及子女抚养教育费,应给以适当照顾。

此复

附:沛县人民法院关于徐建珠与李静一离婚案的请示(沛法准字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敝院于1952年12月29日受理徐建珠与李静一离婚一案,其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徐建珠现在北京市第四中学任历史教员。原籍沛县二区徐大庄村家庭地主成份,于1931年由父母包办与李静一(在家务农)结婚,婚后感情较好,连生三子(都成人)并以娘家大宗的经济供给徐建珠的教育费。于1939年徐建珠又与张淑平(原籍沛县在未婚前跟徐建珠上学)在西安结了婚。张淑平现在北京市第四十中学任教员,据了解现已生孩三个(申请书说明)。

徐建珠于1952年12月25日申请本院与前妻李静一离婚,但李静一坚决不同意离婚,我们应如何判决尚未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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