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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冀国税发[1997]9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9-17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农村、城市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包括正在组建的合作银行)和金融服务所(处)。

二、已开展过清产核资的城乡信用社和组建的使用银行以及正在组建的合作银行,都要按照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规定要求,如实填报《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统计报表。

三、本表企业填报以“元”为金额单位,各市清产办汇总以“千元”为金额单位。于10月31日前报省清产核资办公室一式三份。

关于开展城市、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认真做好城市、农村信用社(包括合作银行)的清产核资工作,现就有关开展清产核资组织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城市、农村信用社开展清产核资,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任务,对于推进城市、农村信用社系统的金融体制改革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结合金融体制改革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全国城市、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具体工作由各级清产核资机构、人民银行分(支)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金改办”)会同经贸部门、国家税务局共同组织,纳入当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三、城市、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的基本内容为:户数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建章建制。

四、为配合金融体制改革工作,各城市、农村信用社均纳入1997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范围。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已确定1997年内参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城市信用社;

(二)以前年度已组建成城市合作银行并基本完成清产核资任务的;

(三)已随同原主管银行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的农村信用社。

五、城市、农村信用社都要参加户数清理工作,并纳入各地户数清理工作范围,有关工作标准和要求具体参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户数清理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6〕12号)及补充的《关于城镇集

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户数清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财清办〔1997〕3号)的精神执行。户数清理工作完成后,要将清理结果报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并报同级人民银行分(支)行逐级汇总上报(农村信用社由县联社及各级农金改办逐级汇总上报)。城市、农村信用社已组建为合作银行的,也应参加户数清理工作,其户数基本单位确定以合作银行为准。

六、城市、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各项具体工作,参照全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一)城市、农村信用社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财清字〔1996〕11号)等文件中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各项资产清查和帐务清理工作,确保全面彻底。

(二)城市、农村信用社要按照财政部清产办下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实施细则》(财清办〔1996〕174号),认真组织主要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工作。资产价值重估结果报同级清产核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三)城市、农村信用社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1996〕895号)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清字〔1996〕13号),认真组织产权界定工作。产权界定结果报同级清产核资机构、人民银行分(支)行、农金改办会同经贸等有关部门确认。已随同原主管银行一起开展了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城市、农村信用社,这次清产核资可对原产权界定结果按统一界定政策进行确认和调整,不再重新进行全面的产权界定工作。

(四)城市、农村信用社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232号)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国税发〔1996〕217号)等文件规定,认真做好资金核实工作。资金核实结果报同级国家税务部门、清产核资机构进行审批。

(五)城市、农村信用社在清产核资工作完成后,须按财政部清产办下发的“1997年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报表〔金融类〕”格式,逐级填报清产核资报表,报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并抄报人民银行分(支)行。

七、开展城市、农村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工作,政策性强,工作任务重,各级清产核资机构、人民银行分(支)行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抓紧抓好。在工作中,各有关部门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和及时反映,积极提出改进意见措施,以扎扎实实地完成全国城市、农村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工作任务。

1997年2月27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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