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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云国税发(1997)25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9-17

施行日期:1997-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的通知》(国税发[1997]12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开展此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税服务厅是国税工作的第一窗口,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向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阵地,是从事税收征管的主要场所,是税收征管新模式组成部分。加强办税服务厅的建设,既是贯彻新时期治税思想,强化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水平的需要。

也是坚持为人民服务宗旨,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需要。它作为国税机关的办税窗口,涉及征收和管理两个系列的工作,是国税机关整体形象和行业风貌的集中体现。

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确保此项活动扎扎实实、有声有色的开展,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二、开展此项工作的实质在于提高办税服务厅的服务功能和服务质量。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云南省国税系统规范办税服务厅的指导意见》(云国税发[1997]10号)和今年8月全省师宗会议精神,从岗位设置、服务功能、办税效率、服务质量、设施环境、税容税貌等方面出发,在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最佳办税服务厅标准的意见,并于十月五日前书面上报省局,省局将根据各地意见,制定下发我省国家部门的最佳办税服务厅标准,规范和指导创建工作的开展。

三、省级最佳办税服务厅的认定采取先由各地按省局下发的标准进行自检,达到标准的由各地、州、市国税局向省局申报,省局由征管处牵头,各有关处室参加考评组进行考核检查并提出意见,报省局精神文明领导小组审批。总局示范单位由省局从我省最佳办税服务厅择优各总局推荐。对被认定为最佳办税服务厅的单位,省局将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要求的取消资格。

四、今年内,每个地、州、市国税局要在所辖范围内重点抓好一个办税服务厅的创建工作。目前尚未建立办税服务厅的地州,应先行确定一个上报省局,省局将在微机配置和经费上优先考虑。

五、各地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要按月以简报形式向省局反馈,年终要提交开展此项工作的专题报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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