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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卫星发射保险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财税[1997]6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12-31

施行日期:1997-12-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卫星发射保险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7年9月15日财税字[1997]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卫星发射保险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保险企业承保卫星发射业务的保费收入,凡纳入卫星发射保险专项基金的部分,在计证所得税时准予不计入保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保险企业承保卫星发射业务并纳入卫星发射保险专项基金的保费收入,应依法征收营业税。如果卫星发射失败,经保险联合体申请,中央财政按动用卫星保险专项基金的付赔数,计算出已交纳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为:应退还的营业税=实际动用专项基金付赔数/(1-8%)×8%

江苏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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