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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群众夫妇间因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坚持要求离婚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研字第10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62-12-17

施行日期:1962-12-1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1月30日法民秘(62)字第364号请示已收阅。关于人民群众夫妇间因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坚持要求离婚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即男女一方外出后已连续有两年以上与家庭断绝通讯联系,经多方查找确无下落,另一方坚持要求离婚的,可以判决离婚。但必须注意,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定要认真进行调查,在查证属实以后才能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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