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云地税发[1998]30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7-02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