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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闽财税政(1998)4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7-03

施行日期:1998-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凡各地、市、县(区)政府及部门超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擅自制订企业所得税减免或者变相减免政策的,都要立即纠正,并将检查纠正的情况于7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8年4月6日财税字[199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区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擅自降低税率,有的采取即征即退方式变相减免税。这种做法严重扰乱了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造成企业之间所得税税负相差悬殊,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 98]4号)精神,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税收法规,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98]4号文件的精神,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规定,不得超越权限擅自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执行,地方政府不得超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制订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得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区不得采取即征即退的做法,变相减免企业所得税。

四、各地区要对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情况,包括股票上市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情况进行清理和检查,凡违反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擅自降低税率、减免或变相减免税收的,都要立即纠正,并将检查纠正的情况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4号文件的要求上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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