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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五代内”的解释的复函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53-03-07

施行日期:1953-03-0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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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分院、中南司法部:

你们1月22日的报告收到。据中央法制委员会1952年6月13日检字第77号及同年8月25日普字第206号的解释:所谓旁系血亲,是指直系血亲之外的血统上和自己出于同源之人,例如自己的叔伯、姑母、兄弟姊妹等。所谓“五代”,是指从己身往上数,己身为一代,父母为一代,祖父母为一代,曾祖父母为一代,高祖父母为一代,旁系血亲如从高祖父母同源而出的,即为五代以内。你们的见解和法制委员会的解释是相符的,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但关于“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结婚的问题,从习惯”这一规定,遇及具体事件,必须慎重处理,不能简单从事,务求合情合理地解决。

附:五代以内直系及旁系血亲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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