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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养父子关系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研字第265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56-03-30

施行日期:1956-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1956年1月21日(56)法秘字第20号函悉。关于解除养父子关系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惟在处理方法上,如胡永与其养父能协商解决,达成解除养父子关系的协议,只要订一书面证件,经过公证就可以了;如协商不成,由该管辖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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