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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能否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79]法办研字第9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79-03-21

施行日期:1979-03-21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失效日期:1996-12-31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晋法发〔1978〕14号和晋法民〔1979〕1号《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离婚案件中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能否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的请示》已收阅。经我们研究,并征求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复员费、转业费系安置复员、转业军人生产、生活的费用,应归军人所有,一般不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处理。但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离婚时复员费、转业费所余款额数量大,军人生活富裕,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调解或判决军人一方从中适当给予对方一部分,以帮助对方解决生活困难。

(二)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应归军人所有,不应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处理。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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