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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奖励举报偷、漏税行为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沈财税字[1998]25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8-19

施行日期:1998-08-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我市《关于奖励举报偷、漏税行为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奖励举报偷、漏税行为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保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进一步完善举报制度,鼓励公民积极举报偷、漏税、骗税和抗税等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当地税务机关举报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提供经济、法纪案件线索。举报线索经税务机关查证结案,视案件的性质、挽回经济损失的情况,对案件的举报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原则上按追缴税款(包括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总额)实际入库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现金奖励。具体标准是:(一)实际入库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按2%比例奖励;(二)实际入库金额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按1%比例奖励,不低于2000元;(三)实际入库金额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按8‰比例奖励,不低于5000元;(四)实际入库金额在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按3‰比例奖励,不低于8000元。对实际入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经市局批准,可给予重奖。

第四条 操作程序。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由各税务机关负责办理。依据税务机关的结案报告,填报受奖人员名单,经局长审签,实行一案一奖。各税务分局办理的,报市局备案。

第五条 保密原则。税务机关应为举报人保密。对领奖人奖励,一般应采取秘密方式进行。实施奖励过程中,必须有两个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受奖人签字收据应妥善保管。

第六条 奖励经费来源。按分税制体制规定及税收入库级次,各级财政部门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开支,要拨付专项经费,在"办案费用补助"中列支。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沈阳市财政局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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