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商品必须开具普通发票的通知》(辽国税函[1998]1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零售小额商品发票使用与管理通知》(沈国税票字[1997]101号)、《关于使用小额商业零售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沈国税票字[1997]166号)、《关于对私营企业、个体户从事商业经营使用小额商业零售发票补充规定的通知》(沈国税票字[1997]178号)三个文件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沈国税征字(1998)19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8-20
施行日期:1998-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商品必须开具普通发票的通知》(辽国税函[1998]1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零售小额商品发票使用与管理通知》(沈国税票字[1997]101号)、《关于使用小额商业零售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沈国税票字[1997]166号)、《关于对私营企业、个体户从事商业经营使用小额商业零售发票补充规定的通知》(沈国税票字[1997]178号)三个文件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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