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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商品必须开具普通发票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沈国税征字(1998)19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8-20

施行日期:1998-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商品必须开具普通发票的通知》(辽国税函[1998]1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零售小额商品发票使用与管理通知》(沈国税票字[1997]101号)、《关于使用小额商业零售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沈国税票字[1997]166号)、《关于对私营企业、个体户从事商业经营使用小额商业零售发票补充规定的通知》(沈国税票字[1997]178号)三个文件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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