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见附件)
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新国税进字[1998]4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8-20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见附件)
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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