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汉中、咸阳市国家税务局、榆林地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煤建设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七家总公司,1998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规定,各总公司所属驻陕企业,1998年度向总公司上交管理费的扣除标准(详见附件),准于在税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进行纳税调整。
以上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陕西国税函(1998)41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2-31
施行日期:1998-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西安、汉中、咸阳市国家税务局、榆林地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煤建设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七家总公司,1998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规定,各总公司所属驻陕企业,1998年度向总公司上交管理费的扣除标准(详见附件),准于在税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进行纳税调整。
以上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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