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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铁路分局多种经营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津国税所[1998]7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2-3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河北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塘沽、汉沽、东丽、西青、北辰区国家税务局,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所[1998]26号)规定,市局制定了《天津市铁路分局多种经营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天津铁路分局多种经营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暂行办法》

二、1998年度天津铁路分局多种经营企业工资总额核定表

《天津铁路分局多种经营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暂行办法》为促进铁路多种经营企业发展,规范多种经营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天津铁路分局所属多种经营企业。

二、工效挂钩形式多种经营企业工效挂钩实行工资总额与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双挂钩形式。

三、工效挂钩基数的核定

1、工资总额基数:多种经营企业工资总额以天津铁路分局下达的年度劳动工资计划为基数。经分局主管部门批准,年中吸纳主业分流人员时,按吸纳人数和分局规定的人均工资水平调整工资总额基数。国家和铁道系统工资政策调整时,按政策影响因素相应调整工效挂钩基数。

2、营业收入与利润总额基数的核定:多种经营企业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以分局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下达的指标为基数。

四、工资含量的确定

1、营业收入工资含量=工资总额基数*80%/营业收入基数

2、利润总额工资含量=工资总额基数*20%/利润总额基数五、挂钩工资的结算当年应提挂钩工资总额=当年实际完成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工资含量+当年实现利润总额*利润总额工资含量/(1+利润总额工资含量)

当年新增工资,较工资总额基数增长10%(含10%以内部分,按100%提取;较工资总额增长10-15%(含15%)部分,按80%提取;较工资总额增长15%以上部分,按60%提取。

六、工效挂钩工资的考核

1、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计划、年度经营亏损的企业不得提取当年新增效益工资。

2、发生责任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单位,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10%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

3、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的,按《关于发布“北京铁路局劳动安全奖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铁劳[1997]473号)规定罚款数额的100%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

七、工效挂钩工资的管理

1、实行工效挂钩后,多种经营企业的全部工资性支出均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2、各单位应按不少于当年新增效益工资10%的比例建立工资储备基金,用于以丰补歉。对工资储备基金的税前扣除,按市国家税务局津国税所[1998]29号规定执行。

八、工效挂钩工资的审批天津铁路分局多种经营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指标,由市国家税务局会同铁路有关部门层层分解到企业。并由市国家税务局核定税前列支的工资总额指标。

九、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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