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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区内资企业购买国内油品使用购油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税办发(1992)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1-26

施行日期:1999-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有关规定,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区内资企业购买国内油品使用购油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厅贸易[1998]34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88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国内油品的征、免(减)税事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区内资企业购买国内油品使用购油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18日 国经贸厅贸易[1998]346号)(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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