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证处:
你处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八日(83)沪证外字5772号《关于为吴精惠出具结婚证明书的请示报告》收悉。同意你处意见,对于解放前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时,写有民间婚书,且在婚书上写明结婚时间、地点的,可以换发方式,为其出具结婚公证书,原件存档。今后凡遇类似情况可照此办理。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84)司公字第10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4-05-18
施行日期:1984-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上海市公证处:
你处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八日(83)沪证外字5772号《关于为吴精惠出具结婚证明书的请示报告》收悉。同意你处意见,对于解放前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时,写有民间婚书,且在婚书上写明结婚时间、地点的,可以换发方式,为其出具结婚公证书,原件存档。今后凡遇类似情况可照此办理。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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