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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和“出口产品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辽国税外[1999]11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7-02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为切实加强我省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和“出口产品退(免)税”工作,根据全省国税涉外税收工作会议讨论精神,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超税负返还”问题

1.对以前年度漏办或因其他原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取消返还资格的除外)至今尚未办理超税负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在1999年9月底之前报省局予以补办。

2.对1998年12月31日前销售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虽货款暂未收回,但已按有关规定缴纳税款的,可按有关政策规定计算返还。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此进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应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3.对1998年度超税负返还审批工作,各市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先征后返”的原则规定,对按原工商统一税计算征收税款的应予以改正,否则,省局将不予批准。

4.我省超税负返还工作将于1999年底前结束,各市应认真按有关文件的规定要求搞好“超税负返还”工作的总结,年底前上报省局。

二、关于"期初存货己征税款"抵扣问题根据有关规定,我省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已于1998年底前摊销完毕,1999年1月份以后,对省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计算摊销“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个别企业有特殊情况,应报省局研究处理。各市应对相关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总结,于9月底前上报省局,省局将于第四季度进行检查验收。

三、关于“出口产品退(免)税”问题

1.关于出口产品退(免)税计算方法问题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退(免)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各市提出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经研究按以下精神处理:

(1)部分外商投资企业1998年度报关出口的部分产品,因未能及时办齐所需退税手续而至今尚未办理出口产品退(免)税的,可继续执行原定“先征后退”的办法。

(2)对今年内报关出口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市如确需继续按“先征后退”办法计算出口产品退(免)税的,应从严控制企业户数,并将企业名单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备案。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后的调库审批管理问题对我省外商投资企业1999年度出口产品“免、抵、退”税后的调库审批管理问题,可按省局辽国税外[1998]214号文件执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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